□本報記者黃輝本報通訊員江永平
  婚紗照與本人相貌大相徑庭,攝影店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?近日,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判令攝影店退回新人預交的3999元攝製費,並賠償370元交通費。
  戀愛3年多的陳華與郭倩決定今年五一期間結婚並舉辦婚禮。兩位新人於3月初在峽江縣夢幻攝影店預訂並拍攝了3999元的婚紗照。4月22日,夫妻倆拿到相冊後,發現大多婚紗照與本人相貌相差甚大,部分照片完全不像本人,遂與攝影店交涉,要求退回預交的攝影費並賠償其交通費。遭拒後,夫妻倆訴至法院。
  庭審期間,陳華與郭倩稱,不僅僅是他們兩個人覺得照片不像本人,身邊的朋友也都認為照片與本人不符,因此攝影店應當退費。而攝影店則表示,他們使用的是專業攝影器材,具有國際公認的鏡像還原能力,攝影師也並非初級學徒,在被拍攝者確為陳華與郭倩的前提下,不會出現照片與本人不符的可能性,因此拒絕退費。
  法院審理後,認定攝影店存在違約行為,應予退費並賠償原告相應損失。
  對於該案的判決,法官解釋稱,婚紗攝影是基於原、被告雙方攝影服務合同發生,保質保量完成攝影工作是攝影店應充分履行的合同義務。婚紗照與本人大相徑庭不符合原告的合同意願,在多數人證實上述感觀的基礎上,攝影店已構成合同違約,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。
  (原標題:婚紗照與本人大相徑庭攝影店構成違約應退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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